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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駕禍害深
        來源: 澳門日報          發佈時間:2024-5-5          流覽次數: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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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駕禍害深





    毒駕禍害深

    眾所周知,吸毒屬犯罪行為,不單須負刑事責任,吸毒後更會神志不清,失去控制能力,對身體帶來不可挽救的損害。如果吸毒後再駕駛,對公共道路的其他使用者更會帶來極大風險。對於毒後駕駛,現行《道路交通法》已訂定相應罪名及刑罰,今天會為大家介紹。

    根據《道路交通法》第九十條規定,任何人受麻醉品或精神科物質的影響下在公共道路上駕駛車輛,而其所服食的行為是依法構成犯罪(例如行為人不法吸食第一七 / 二○○九號法律,俗稱“禁毒法”所規管的麻醉藥品及精神藥物),該人將會被科處最高一年徒刑及禁止駕駛一年至三年。

    那麼,當追究駕駛者上述刑事責任時,會否考慮其吸食的份量和是否確實受麻醉品或精神科物質影響下駕駛呢?答案是不會的。有中級法院第七一二 / 二○一一號司法判例曾經有這一論述“雖然,我們也承認,每一種毒品對人體的損害程度是不一樣的,甚至有些毒品可能不會直接影響司機駕駛車輛,但是,立法者做出了劃一的選擇,並不考慮吸食何種毒品,吸食的份量多少,都推定為人體已經處於受麻醉藥品及精神藥物影響之下,只要其服食行為依法構成犯罪者,均屬於禁止駕駛之列。”因此,大家不要心存僥倖,切勿以身試法。

    最後,提提大家,根據《道路交通法》第一一八條的規定,如果執法人員懷疑駕駛者受麻醉品或精神科物質影響下駕駛,而要求駕駛者接受藥物測試,但駕駛者無合理理由拒絕接受有關測試,不但會構成違令罪,按照《刑法典》的相關規定,最高可判監一年或科最高一百二十日罰金,同時亦會被科處禁止駕駛兩個月至六個月。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第三 / 二○○七號法律《道路交通法》第九十條及第一一八條,以及《刑法典》第三一二條的規定。(法務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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